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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最高人民法院再審判決,糧液訴濱河集團商標侵權案最終勝訴

          放大字體  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:2019-08-01  瀏覽次數:26212
          核心提示:近日,經最高人民法院再審判決,甘肅濱河食品工業(集團)有限責任公司生產、銷售“九糧液”“九糧春”等產品的行為被認定侵犯五糧液對“五糧液”“五糧春”所享有的商標專用權,濱河集團須向五糧液賠償經濟損失900萬元,另被判立即停止生產、銷售標有“九糧春”“九糧液”文字或突出標有“九糧春”“九糧液”文字的白酒商品。
           糧液訴濱河集團商標侵權案最終勝訴

          近日,經最高人民法院再審判決,甘肅濱河食品工業(集團)有限責任公司生產、銷售“九糧液”“九糧春”等產品的行為被認定侵犯五糧液對“五糧液”“五糧春”所享有的商標專用權,濱河集團須向五糧液賠償經濟損失900萬元,另被判立即停止生產、銷售標有“九糧春”“九糧液”文字或突出標有“九糧春”“九糧液”文字的白酒商品。

          五糧液與濱河集團間的商標權糾紛源于多年前,2010年,五糧液發現市場上出現了諸多“N糧液”傍名牌產品,其中,甘肅濱河集團的“九糧液”“九糧春”產品銷量較大。2013年3月,北京一中院受理“九糧液”“九糧春”案件。2014年1月,北京一中院作出一審判決,判決認定濱河集團生產、銷售“九糧液”“九糧春”酒產品的行為不侵害“五糧液”“五糧春”商標權。五糧液上訴后,直到今年5月底,最高法作出了認定“九糧液”“九糧春”侵權的再審判決。(據中國打擊侵權假冒工作網)

           
         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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